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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长沙师范学院招生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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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和坚持在保证充足生源的前提下扩大优质生源比例的宗旨,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提高我校招生工作的质量、水平和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省发改委、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成员为纪监审办公室、招生就业处、教务处、教育技术中心、总务处、保卫处及各系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目标;

(二)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

(三)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招生办事机构,负责全校招生的日常工作,由招生就业处处长兼任招生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高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参与拟定学校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

(三)制订学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五)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各系主任为本系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招生专干负责本系招生日常工作,各专业(方向)须指定一名教师统筹本专业的招生宣传、接待与咨询工作。招生工作职能部门及有关处室系部,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

第六条 在招生录取期间,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

(一)招生录取组:成员为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各系负责人。负责计划管理、审阅电子档案、退录考生和录取科类调整、办理录取手续以及对外工作联系等;

(二)系统管理组:成员为招生就业处干事、网络中心管理员。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立、维护和运行;录取数据的组织、管理及投档;计算机操作培训与指导;打印新生入学通知书等;

(三)接待组:成员为招生就业处干事。负责核发新生入学通知书,来信处理、来访接待等;

(四)纪检监察组:成员为纪监审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五)后勤保卫组:成员为招生就业处、总务处和保卫处人员。负责招生工作人员的食、宿,录取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等。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结构、就业率等为依据,在教育部下达的总计划内按照合理的班额安排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 在省内外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或分专业投档考生人数不均衡的情况下,学校拥有招生计划调配权。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须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招生经费

第九条 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划拨招生专项经费,由招生就业处专款专用。招生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做到开支规范、帐目清楚,并接受校纪监审办公室的监督与审计。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十条 招生宣传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统筹安排,学校相关部门协助实施,各系要结合本系及本系各专业特点,制订实施办法。宣传的主要途径有:

(一)网络。学校宣传部门会同教育技术中心在每年的4月集中审查学校校园网的建设情况,督促所有系部、处室审核上传网页内容并及时上网更新。要密切关注网络安全,避免黑客借助网络平台发布不恰当信息。招生就业处要选择与招生相关的网站进行学校网站链接,更好的宣传学校。

(二)招生简章。招生就业处在每年的省艺术联考前印制好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五月前印制好学校完整的招生简章,通过邮寄、派发等形式宣传学校。

(三)外出宣传。每个系部都要在招生的关键时段(高考期间、公布成绩填报志愿期间、录取前)到相应层次的高级中学进行招生宣传。

(四)宣传橱窗和展厅。宣传统战部、招生就业处及各系在每年的五月要布置好所属橱窗和展厅,全面介绍学校办学成果和各专业特色与教学成果。

(五)接待咨询。招生就业处要对所有参与招生咨询接待人员进行培训,统一宣讲口径。从高考开始到录取结束期间,招生就业处和各系部都要安排专门的办公室进行招生咨询接待,每个专业都要安排熟悉本专业的老师接待考生的专业咨询。

(六) 特殊专业宣传。各系要加强对新设专业以及往年招生投档率不高的专业的宣传,可采取为此类专业单独建设网页、单独印制招生宣传单、直接到相应专业生源充足的中学进行宣传发动。

(七)其他。通过文艺演出及艺术作品展等形式,展示我校艺术类专业办学成果。

第六章 招生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文化统考后,成绩达到我校当年(当地)投档分数线,身心健康者即具备录取到我校学习的资格,录取结果在我校园网上公布。

(一)总原则:对所有投档考生,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按分数由高至低择优录取;

(二)所有考生外语语种要求均为英语;

(三)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优先满足第一志愿;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不服从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处理;

(四)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高招办(省考试院)规定执行;

(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录取弱势专业和新设专业的投档考生,同等情况下有艺术和体育特长的考生、专业成绩突出的考生优先录取;

(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按照学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要求执行;

(七)各系在详细审阅本系投档考生档案信息后,通过与考生电话确认,依照以上原则提出预录取名单,招生就业处进行复审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审核。

第十二条 凡在招生录取期间,对未正式办理预录取手续而提出退档的考生,按下列规定办理退档手续:

(一)凡要求退档的考生,必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本人高考准考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交我校招生就业处。

(二)招生就业处经办人根据考生书面申请提出具体意见报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档手续。

(三)退档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七章 招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要求及省高招委、省公安厅的有关精神,为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录取通知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录取通知书统一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印制和核发,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招生就业处须有专人负责,规范管理,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核发,统一保管。

(三)录取通知书发放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统招录取新生。

(四)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一经发现有滥发录取通知书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校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学习招生工作文件,掌握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严格按招生政策办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的招生录取原则,不得违反招生规定。

(二)服从组织领导,听从统一指挥,加强团结,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遇事推诿,贻误工作。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行省纪委、省高招委的有关规定,秉公办事,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

(四)要高度负责,严肃认真地做好招生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到工作认真,细致准确。

(五)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经请示领导,不得自作主张随意答复处理。

(六)严守招生工作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向社会泄露、公布。

(七)遵守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有事要请假;爱护公共财物,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八)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处处关心考生,耐心解答群众询问质疑,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批评。

(九)任何人不得更改考生的志愿、考分、档案等,不得失职和舞弊。

(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考生或相关关系人做出违规承诺,不得接收未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入校学习。

(十一)除遵守本规则外,还必须遵守各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和纪律。对失职和违反纪律者,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各省高招办制定的《网上录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认真执行招生计划,严格遵守体检标准,细心审阅考生档案,慎重提出退档名单。

(三)严守招生工作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向社会泄露、公布。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搞交易,以权谋私;不准向考生、家长许愿录取、索贿受贿。

(五)不准在录取地私自接待来访人员;不准参与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各种私下活动和违反规定的其它活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六)不准带与招生录取无关的人员进入封闭的录取场所。

(七)录取人员须按录取工作日程安排准时参加各项工作,中途不得随意换人。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录取,应向招生就业处请假。

第十六条 录取场所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录取人员实行佩证出入录取现场制度。不佩证者,一律不得入场。

(二)录取现场不准吸烟,不准大声喧哗。

(三)非录取机房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录取机房。

(四)录取期间统一安排吃住,不得擅自外出或单独行动,在录取现场和住地,不接待来访。

(五)对于扰乱录取工作,违反政策、规定和纪律者,立即清理出录取现场。对于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其它

第十七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体检时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系(专业)学习者,可予转入学科性质相近的系或专业(不得跨科类)学习。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一)复查内容:录取通知书上考生姓名有无涂改或其他异样迹象;录取新生本人是否与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照片一致;新生入学后所填写的有关材料的字迹是否与考生档案中本人填写内容的字迹一致;录取新生享受优惠照顾的内容是否属实。

(二)复查办法:由新生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复查内容,逐个审查考生档案,并与新生入学后填写的学生卡片、作业本相对照。复查中发现并查实的新生入学资格不符或冒名顶替等违纪舞弊考生,将上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予以严肃处理,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已报到新生原则上不予退学。在入学三个月内,因资格复查不合格或个人原因(经济特别困难者除外)并有合理理由而退学者,按下列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一)凡要求退学的新生,必须由新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并由新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校教务处。

(二)办理退学手续前,先到教务处领取《退学申请表》,新生按程序单依次办理有关手续。

(四)新生办好所有手续后,应将退学申请表复印件交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据此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注销花名册手续。

(五)退学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新生本人负责。

(六)退学中的有关费用按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每个招生年度结束,校招生办公室组织一次招生工作考核与总结,考核结果作为系部、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招生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校招生职能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原标题:2009年长沙师范学院招生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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