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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章程

  2015年06月09日09:08  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章程
 
(2015年5月20日经第九届第九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5年5月23日经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24日起正式生效)
 
序 言
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93年9月,时名为东莞理工学校塘厦分校;1999年3月,经东莞市教育局批准,更名为塘厦理工学校;2013年1月,经东莞市教育局及人事局批准,更名为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  
建校以来,学校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地方经济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建校以来培养了一大批德才兼备、职业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中职专业技能人才;2003年被评为国家级重点职业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借鉴了其他省市和我市部分学校章程的基础上,拟定此学校章程。制定此章程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学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主发展的运行机制,体现学校的校园文化与办学特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英文全称为School of Electronics and Technology of Dongguan;中文简称为电子科技,英文简称为SETDG;住所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环市南路2号,邮政编码为523710;官方网址为: http://www.***.cn,注册域名为和www.***,微博名称为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微信公众号名为dgsdzkjxx。
  第二条 学校为东莞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东莞市教育局管理。学校为实施三年学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初级中学毕业生或具同等学历的社会人员。全日制办学规模为  三个年级,学生总数不超过4500人;非全日制教育招生人数视社会需求而定。
第四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五条 学校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立德树人为本,以依法治校为纲,以服务企业为宗旨,以学生就业为导向,以技能培养为核心,以素质教育为旨归,实现学校规模发展和内涵建设同步,为广大学子打开成长成功成才大门,为东莞乃至珠三角产业转型升级培养更多德技双馨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宪法、 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是以改革的思路办好职业教育,为学生实现高平台就业、考入大学深造、实现海外留学圆梦,培养德技双馨的国际化、技能型人才,不断服务企业,反哺社会,为“打造岭南职教摇篮,争创全国职教名校”而努力。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并重,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为学生终身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为东莞乃至珠三角的产业转型升级培养更多德技双馨的国际化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为: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技能知识,较强的教育教学设计、实施、评价和研究能力,良好的团队合作、沟通协调和班级管理能力,并根据企业和行业的发展不断更新现有专业知识,打造“学校教师、技能技师、企业讲师”的“三师型”职业化教师团队。
  第九条 学校致力于营造办学方向明确、发扬民主、绿色环保、温馨如家、积极健康的文化氛围。
  第十条 学校标识
1. 学校校训是“知行合一,德技立身”。
2015年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章程 2. 学校校徽标志由“东莞、电子科技”英文缩写DG 、ET组合造型。如图示:
 
 
 
 
 
3.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采用学校标准色,中央分别印有白色中文校名全称、校名英译全称和校徽。
4. 学校校歌为《因为有梦》。
5. 学校校旗为学校纪念日为12月16日。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依据原国家教委1991年6月25日发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依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办公室、培训就业处、教研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部门均要按ISO9001标准制定本部门工作手册,列明本部门所负责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流程,制定本部门各职位的职责及任职条件,形成岗位说明书。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学校网站专门开设了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开学校校务、工作动态、财政预决算等内容,网址为,或通过东莞教育局网站中的学校信息公开专栏查看,网址为  。学校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微课掌上通、手机短信等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政教)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总务处根据我校实际需要制定如下管理制度及规程:“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食堂管理制度”、“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由总务处制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安全保卫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规定”、“校园车辆管理规定”等,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及中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及《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主体,立德树人。
促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健体,学会创新,全面发展,主动发展。
全面推进和实施素质教育,讲练结合,因材施教,从而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牢固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积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使他们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素养、继续学习的能力和创新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必要的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具有较强的就业能力和一定创业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具有基本的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专业部、教研组组成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专业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专业部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设组长一名、备课组长若干名,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教学研究组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育教学任务。
学校定期召开全校教学工作会议,制定教学工作会议主题,推动学校教学改革深入开展。优化学校教学资源,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学质量。以教务处为核心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监督管理。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深入开展职业道德和诚信敬业教育。加强社会公德和法制教育,做好中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交往礼仪及职业礼仪的教育和训练。广泛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启发学生合理规划人生发展,引导学生学一行、爱一行、专一行。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成立心理活动中心,借助心灵成长小组和心理社团,“以5.25心理游园活动,心理剧大赛,团康活动等为载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学校发挥以团委、青年志愿者、学生会、同学会和社团联合会学生组织的作用,学生组织正规化、工作制度化、活动综合性、影响广泛性四大特点,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努力为广大同学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致力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学校以职业素养课程开展抓手,以职业素养为内涵 彰显人格培育,培养学生具有综合素质(包括专业素质和综合素养)和综合能力,形成学校特色,以特色育人。
学校以值周班为切入点,以岗位育人,培养学生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管理意识等,培养学生具备社交能力、公关能力和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学校以专班培养为模式 以校企合作为契机,形成专班文化,以文化育人,成就职业人才。
学校倡导“活动德育”的德育管理,开展如技能月、职业素养月、校园歌手大赛、金话筒主持人大赛等大型活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十条 以班级量化为抓手,班级日常管理服务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由班主任对本班级学生全权负责,对班级事务管理、班集体环境营造、班级文化建设、召开班(团)干部会与学生座谈会、积极开展班级活动,等方面进行班级管理;班主任对学生开展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交往礼仪与职业礼仪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职业生涯教育等,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家校沟通工作,及时与家长沟通取得家长的配合;做好学生奖惩,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
第三十一条 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广大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利用学生课余时间,有组织地、有创造性地开展文艺、体育、文学、竞技、科技等兴趣爱好广泛,特色多样的社团与工作室开展“百团大战”社团活动。以社团联合会为组织机构,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努力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对在社团活动中表现优秀的集体、个人进行评优表彰,为广大同学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坚持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岗位能力的要求,确定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学校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现代化特点,依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各专业按照国家或省制订的教学计划,结合本市特点,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各专业教学要建立专业理论教学与实践性技能教学相互紧密结合的平行的课程体系。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要体现职教特色,坚持以能力为本位的方针,深入改革课程设置,突出实用性和灵活性。
切实抓好专业技能训练、强化实践,使学生达到初、中级技术和管理人才要求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标准。坚持“做中学、做中教”,突出职业教育特色,高度重视实训教学和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环节,建立和完善实习、实训工作管理制度,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培养,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实际动手能力。
重视重点、骨干专业建设,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把重点专业、骨干建设好,形成我校“拳头”专业。
第三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定期组织修订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学校使用国家颁布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行的学科教材、学习资料。教学计划中开出的各个科目在授业结束时均要按要求进行严格的考试或考查,专业课或技能课的考试可根据其特点采用笔试、口试、实操等形式进行。教务处、各科组要及时做好考试分析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教学工作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达到岗位合格为目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校园网的作用,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对部分管理成本较高的实训设施、设备,采用校企合作的社会化模式进行管理,引进社会企业联合办学。
积极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严格执行学生成绩管理制度,实行“双证制”。学生成绩评定坚持每学期进行平时、期中、期末综合考核评定办法。学生毕业前必须参加相关专业的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对于毕业前仍有3科及以上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缓发毕业证书。
学校坚持以技能为中心,不断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的变化为依据,不断调整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教材、学制安排,注重学以致用,着眼于提高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第三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完学任务的主渠道,教学管理部门要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为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实行督教督学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学校应从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积极进行教改实验,进行现代课堂教学设计与实施的探索,及时传授本专业的新科技、新工艺、新知识,不断提高教学的质量和效率。
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训模式。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积极实行理实一体化教学,将技能训练、考证教学、实习教学融为一体,打造高效课堂。实行产教结合,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使学生接触、了解社会,培养热爱劳动的习惯和艰苦奋斗的精神;鼓励学生在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获取新知识的能力。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积极探索慕课教育新模式,积极参与慕课资源建设,增加设备投入,为学生提供更自主、更多样化、知识面更广的学习方式和途径。
积极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支持学生建立有益于提高学生素质和创新思想、实践能力的各类社团活动。教师组织指导社团活动的情况,纳入教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校企共同设定培养目标,共同制订培养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由培训就业处制定“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实行项目经理管理制度,推行“订单培养”“专班培养”等校企合作模式,为当地企业培养德技双馨的技能型人才。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由总务处制定“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医务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四十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现代教育装备及信息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将现代教育装备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之中,建立健全现代教育装备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常规管理程序,由学校信息中心制定“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信息技术工作管理制度”,各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举办一次技能月、职业素养月、运动会、篮球赛、校园十大歌手大赛、5.25心理剧比赛、女生节、金话筒主持人大赛等德育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营造科研兴校、科研立校的研究氛围,构建校本研修文化,促进教师树立从“专业化”到“专业发展”的连续的、动态的终身成长理念。通过制定和完善教科研管理制度,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进行教育科研研究,编写教材、著书立说。
第四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通过全市中考录取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转学学生。
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中的退学管理规定,按退学程序申请退学,经学校批准,并通过家长确认,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四条 我校采取寄宿制度,制定所有学生必须住宿,为所有学生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并实行统一管理。由学生处制定“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宿舍管理条例”作为学生日常管理的依据,为每栋学生宿舍配备生活教官,由总务处制定“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生活教官工作职责”并严格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对符合国家政策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以取得国家中等职校助学金。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设立学生对任课教师的评价机制,每学期进行一次,根据评价结果评选受欢迎老师,并及时把评价信息反馈给教师,促进教师教学方式、方法的改进。
学校设立意见箱、网上意见反应平台,方便学生随时随地向校长、各主管部门提交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复、改进,做到民主、公开、公平,师生共同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针对教育现状与社会进步需求,突出强调并践行人权教育,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职员工进行管理,教职员工在享有相关权利的同时也遵守相关义务,以促进教职员工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成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条 教师专有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权益救济权、工作条件权、进修培训权等,具体如下: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七十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学校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七十六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育合力。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企业讲师、校长顾问等人员。
第七十九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靠塘厦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四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十五条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化、国际化。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东莞市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学校规章制度包括党团组织、职能职责、议事程序、校务公开、教育教学、教师人事、学生学籍、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后勤管理、资产管理、考试管理、安全管理、分配制度、职称职务、评先评优、校园文化、法制教育、教代会、师生申诉、社会实践、社团管理以及其他各项管理活动等。
第九十一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东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九十二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原标题:2015年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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