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院代码为13429,上级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和南昌大学。学院是由南昌大学申报举办,经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成立、教育部确认的一所本科综合性独立学院,成立于2001年8月。
第二条 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按教育部规定颁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院位于南昌市风景秀丽的青山湖畔,总占地面积600余亩,本科在校生达12000余人。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六条 2009年学院本科招生总数暂定为3000人。各省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我院招生简介,或在“南大科技”网站上查阅。
第七条 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院本科的录取批次在本省为本科院校第三批,在外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调档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第一志愿录不满额时,依次录取第二志愿、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录取原则按各省高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答案来源于:2009年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章程
2009年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