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坚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中,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可以录取未填报我院志愿且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第十三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录取机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院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可以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四条 考生专业安排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同时参照相关科目成绩的原则进行。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已录满时,则依据考生填报的参考志愿作适当调整。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对专业服从调剂者,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安排适当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录取中的照顾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对于各类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做好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录取结果通过网络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条 学院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对于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成绩优良。
第二十一条 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数学成绩较高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对艺术设计专业,录取时认可甘肃省美术类统一考试的专业课成绩;在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依据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和应往届限制。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各项收费按照甘肃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学费:艺术设计本科专业:12000元/人?学年;文科类本科专业:9800元/人?学年;工科类本科专业11000元/人?学年。
2、住宿费:900元/人?学年。
注:如遇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学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学年。
(三)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分四个等级:特等2000元/人?学年,一等1500元/人?学年,二等1000元/人?学年,三等600元/人?学年。
(四)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在学术、科研、创新、文体等方面的突出表现给予的奖励,分为“学术创新奖”、“考研激励奖”、“素质能力奖”和“其他单项奖”四类,奖励金额在100―2000元之间。具体评选办法和标准按照《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报到入学前可按照本省(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到已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地区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甘肃省“国家助学金”,平均额度为3000元/人?学年;学院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对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3年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长青学院招生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