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我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洛阳理工学院,通信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90号;邮政编码:471023。
第三条 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院校国标代码:11070;中外合作办学代码:6162。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学院设有由主管院长、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招生工作。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其常设机构,协调处理日常招生事务。
第五条 学院设有由纪委、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采取“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即在按照各省投档政策已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体育、艺术等特长的考生和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
第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凡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2014年洛阳理工学院对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