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原则
1.硕士研究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以专业为单位,参照初试、复试进行综合考虑,按照综合得分高低顺序择优录取。
(1)综合得分=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其中,复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专业面试成绩+外语水平测试成绩;
(2)推免生的初试成绩按与本专业参加统考上线初试第一名的成绩等同计算;
(3)校内调剂生源其初试成绩不变。外校调剂到我校的考生,初试成绩高于我校上线参加复试考生低成绩的,其国家统考科目(政治、英语、数学)按实际成绩计算,专业课以我校上线参加复试考生低的初试成绩计算,如专业课成绩低于我校上线参加复试考生的则以实际成绩计算。
2.报考时被认定为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以及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经再次复试后仍不能完生计划的专业,应及时将招生指标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在全校进行统筹安排招生指标。根据教育部规定,本校学术型硕士学位点之间、专业学位硕士点之间的招生指标计划可以统筹调整使用,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4.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复试不合格,原则上不予录取:
(1)复试中的笔试成绩不及格(满分为150分的合格分为90分,满分为100分的合格分为60分);
(2)复试中的面试成绩不及格(同上);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2门课中有1门不及格(同上);
(4)体格检查不合格;
(5)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二)录取工作程序
1.各学院拟录取名单须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由组长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处。
对初试成绩合格、复试成绩不合格不予录取的考生,复试组要写出书面意见(主要是不合格理由),由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处,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及时通知考生。
2.研究生处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报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然后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
3.拟录取名单经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由研究生处向考生寄送录取通知书。若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预录取名单提出异议或意见,则学校或各学院必须进行复议,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注意事项
1.复试中应正确处理考试总成绩与某单科成绩之间的关系,既要注重入学考试成绩、也参考考生现实表现。对在职人员要参考其平时的工作实绩和思想表现,以弥补一次考试决定取舍的缺陷。
2.定向就业的考生,应根据教育部规定,在被录取前与本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书。
3.初试成绩达到国家分数线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其报考材料由研究生处及时转寄给第二志愿报考单位。无第二志愿或改变志愿的合格考生,如要求转寄报考材料,须由有关招生单位出具证明。任何考生不得随身携带自己的人事、报考档案材料。未达到录取基本要求的考生的报考材料不得转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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