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西安财经学院是中央与陕西省共建,以经济和管理类学科为主,经、管、文、法、理、工、艺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办学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常路南段2号、西安市翠华南路44号、西安市翠华南路105号、西安市小寨东路64号。学校办学类型:公办。学校国标代码:11560。
第三条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并达到相关规定后,毕业颁发西安财经学院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条例规定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西安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委员会”。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校长、纪委书记担任,委员包括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处、财务处负责人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
第六条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西安财经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西安财经学院实行分专业(类)招生。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类)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数据为准。
第九条西安财经学院遵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开展招生工作。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各专业(类)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2015年西安财经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