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在2016年11月29日-12月1日到学籍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基本材料:随迁子女及其父亲和母亲的户口本、身份证。如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本、身份证与学籍系统登记的身份信息不一致,须另外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变更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
2.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3.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工作单位开具的宿舍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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