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招生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处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处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基本原则: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
1、我校严格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的录取批次全部进行网上录取。
2、我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充分理解和尊重考生意愿。
3、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4、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是:
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装潢艺术设计方向):考生采用所在省美术类统一考试成绩。凡文化分达到各省(市、自治区)专科低控制分数线上,并获得高考成绩合格的考生,按专业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评优评先奖学金和“双汇”助学金、“信汇”奖学金等单项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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