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治审查为不合格:
1. 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触犯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
2. 曾受过开除团籍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 曾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4. 曾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5. 曾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6. 曾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7. 曾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8. 曾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
9. 曾编造、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
10. 曾组织、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1. 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12. 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13. 个人档案中表明出生日期、入党(团)时间、学历、经历等重要材料缺失,且在规定期限内,因考察对象个人原因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
14.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
15. 不具有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身份,且已加入其它政治性团体或组织。
16.16周岁以后因私赴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且连续驻留6个月以上。
17. 曾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
18.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曾有危害国家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19.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曾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20.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曾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相关活动。
21.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曾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
22. 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影响考生今后被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情形。
专业名称 | 开设学校 | 学制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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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 东莞市威远职业高级中学 | -- | -- |
思想政治教育 | 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3年 | -- |
法学、思想政治 | 青岛海西职业学校 | 三年 | -- |
法学、思想政治教育 | 淄博机电工程学校 | -- | -- |
思想政治教育(师范) | 亳州职业技术学院 | 2 | -- |
思想政治教育 | 鞍山师范学院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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