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于相对的长期用工和校外单位用工,应指导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的协议。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应安排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学生的正常上课时间。
第十三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于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者,应降低考核等级,并相应降低报酬标准。
第十四条 考核与报酬发放原则上按月运行。用工单位每月25日将考核结果(考核表)送交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指导中心汇总后报送财务资产处发放报酬,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
第十五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所需酬金从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中列支,校内经营性单位和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根据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试行)岗位的设置与提供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