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各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的学制,除法律(非法学)为三年外,其它专业的学制均为2.5年。各专业长修学年限均为四年,休学时间计入修学年限。
第十二条报考哈尔滨理工大学的考生,均须在9月28日至10月20日间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yz.***.cn)“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报名费。
第十三条通过对申请者信息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我校直接在“推免服务系统”内向申请者发送复试时间、地点等有关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接受复试”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复试资格。
第十四条通过复试后,由我校发出“待录取”通知,考生进行确认后即完成录取;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待录取”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待录取,不再进行补录。
第十五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2014]73)》,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0元。
第十六条凡是报考我校并被我校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入学后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
第十七条硕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第十八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十九条学业综合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占本届研究生人数的5%);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9000元(占10%);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占30%)。
第二十条“助教、助研、助管”的岗位津贴不高于每人每月500元,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如不满月标准工作量,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
第二十一条针对研究生经济困难的情况,实施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用于帮助研究生解决暂时性、临时性困难。特困补助每学年实施一次,人数不多于研究生总人数的10%,补助标准为500元/人;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依据《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完成研究生学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待录取资格,对已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
(1)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在入学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3)在入学前未取得本科毕业证或学士学位的。
(4)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新政策变化和文件精神指导进行修订。
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019年哈尔滨理工大学接收推免生接收专业与学制与修学年限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