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 年)》中“艺术学门类”下设各专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中“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下设各专业和“民族文化类”“广播影视类”等部分专业,统称为艺术类专业。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得设专业方向。对因培养工作需要,确需在招生考试环节加以区分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可设立招考方向(专业后加括号注明),如舞蹈表演(民族舞方向)。高职(专科)的招考方向原则上以相应专业目录中列举的专业方向为准。
2.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
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见附1),可不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其他高校应合理安排艺术类专业分专业招生计划。凡设立招考方向的专业,高校还应公布各招考方向的招生计划。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含招考方向)只能使用一项专业课成绩进行招生,校考专业只能使用本校校考成绩进行招生。
3. 高校通过“全国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信息交互系统”报送的艺术类招生专业(含招考方向)、专业考试类型、省级统
考类别(含子科类)、“部标专业代码”、“校编专业代号”、“专业名称”等信息将作为我省编制其招生来源计划的重要参考,要确保准确无误。尤其是高校在报送艺术类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时,要确保“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与“全国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信息交互系统”所设置的“校编专业代号”、“专业名称”、“部标专业代码”等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各专业的“省定制项”对应栏内填写简明扼要的专业录取规则(120 个汉字以内)。
4. 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分为艺术文、艺术理2 个科类。考生号第10 位为科类代码,“3”为艺术文,“7”为艺术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