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录取规则
1. 各学院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根据本学院招生录取规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2. 各招生学院拟录取名单中,本校教职工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0%。
(二)公示
拟录取名单报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要求予以公示。
(三)不予录取的情形
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1.综合面试成绩未达 60 分的;
2. 外语听说测试成绩未达60 分的;
3. 复试成绩未达60 分的;
4. 政审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的;
5. 思想政治理论科目成绩未达60 分;
6.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有一门未达60 分的;
8. 专业硕士学位考生加试科目成绩均未达60 分的;
9. 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违规舞弊行为的;
10. 体检结果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11. 未按规定参加所有考试项目的(包括体检)。
(四)考生拟放弃录取资格
已进入拟录取名单的考生,可通过提交《放弃拟录取声明》,放弃拟录取资格。
考生失去拟录取资格后,不可申请恢复,学院可以从合格考生中进行递补。
(五)拟录取类别
博士研究生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博士生按定向协议就业;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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