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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总则

2020年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招生章程总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10-03 13:13:00 解决时间:2020-05-22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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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2010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学生司[2010]6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教育厅批准我院开展单独招生考试工作。

第二条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高职单独招生。

第四条 学院全称: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911。

第五条 办学性质:综合性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哈尔滨市政府创办、黑龙江省政府审批、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院名称: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 学院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17号。

第九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敏 刘申

副组长:王海山 孙百鸣 夏青山

成员:张显阁杜丽萍金淼雍丽英谢吉龙王天成刘国俊徐翠娟柳旭田瑞张勃张明明孟向伟栾强李天欣于星胜刘艳华单林马国香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

主任:夏青山

成员:张显阁侯松涛钟涛满丽丽邹恒洋杨峰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落实2020年黑龙江省高职单独招生的有关政策,制定学院单独招生计划,安排学院单独招生考试事宜。

第十条 学院2020年单独招生计划以黑龙江省教育厅终批复为准。

第一条 学院2020年单独招生对象:已报名参加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黑龙江省的普通应往届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

第十二条 考生报考的条件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考试报名

1、考生需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www.lzk.***/)进入“网报中心”选择“2020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入口”进行志愿填报。具体报名时间为5月8日9:00-11日16:00,对报名资格有异议者,由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负责审定。

2、考生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报名结束后,须登录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官方网站(http://www.***)进入单独招生考试网络远程面试登录端口打印准考证,系统开通时间为5月12日-14日。

3、考生录取专业以网报为准。

第十四条 考试安排

1、我院单独招生考试,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由我院自行组织实施。

2、考生必须同时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参加考试,二者缺一将取消考试资格。

3、综合素质测试内容:语言表达、逻辑思维等方面。

4、综合素质测试形式:网络远程面试(钉钉平台)

5、测试时间:2020年5月17日

6、单独招生考试的资格审查、核分工作,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复查无误后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

1、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指导下进行,由学院向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2、录取原则:

⑴结合考生志愿,参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根据网络远程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等高中阶段同等学历学生参考学业成绩和职业技能证书,根据网络远程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录取期间各专业计划允许调整,当某专业考生生源不足时,将该专业剩余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充足专业。如选择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到其他有剩余计划专业;如选择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⑵录取专业没有低分数要求。

⑶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提前批次录取。

⑷考生录取后不得调整专业。

⑸根据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报考我省单独招生的高职(专科)院校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报名,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考试,考生只允许报考一所院校,考生根据所报院校相关要求,填报院校专业志愿,参加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可兼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凡被单独招生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

⑹学费、住宿费等均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批文的标准执行。

⑺在录取前将单独招生考试成绩上传我校网站,供考生查询,并接受考生申诉。已被我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由我校下发录取通知书,并在我校网站上公布终录取结果,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⑻在录取过程中如发现考生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阳光”招生政策,接受省教育主管部门及考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20-05-22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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