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须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着力维护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自觉加强对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全过程、各环节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和公示,确保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二)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当参加复试未被录取的考生提出质疑时,各学院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对违反研究生复试及录取规定的单位、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三)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在研究生复试和录取期间,学校将派出专门人员对复试进行巡视检查。
(四)实行信息公布制度。研究生院及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及时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和各招生单位实施细则、复试考生名单、各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等有关信息。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实行复议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研究生院在规定时限内接受考生的各类投诉、申诉,对投诉、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复试小组进行复议。复议结果要及时反馈投诉人或申诉人。
本办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20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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