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参加招生录取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在整个招生录取工作过程中实行监督制、巡视制、岗位负责制及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 2020年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3.学校和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建立面向港澳台招收研究生考核录取工作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受理实名的申诉与质疑,及时调查处理。学校纪委部门加强监督和巡查,对考核录取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督查。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举报电话:0512-65227655、65227656;E-mail:sdyzb@***.cn。
4.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联系电话可登录以下链接查询:http://yjs.***.cn/8389/list.htm。
5.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要求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规和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要求为准。
6.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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